1、法院是否可以扣除贷款质押押金
法院可以保全质押财产。保全后需要执行的,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法院可以扣减借款质押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可以对抵押物采取财产保全措施,质押和留置权,但不影响抵押权人、质权人和留置权的优先权。质权人享有哪些权利(一)质权人可以占有质物质权为动产,在专用账户、印章、保证金等形式明确后,也可以作为质押物使用(二)质权人可以收取孳息
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的孳息,除质押合同另有约定外,质权人收取的孳息应当先抵减收取孳息的费用;在质押期间,质权人未经出质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押物,给出质人造成损失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三)质押物可能毁损或者大幅贬值的,质权人应当承担质物保全责任,足以危及质权人权利的,质权人可以要求出质人提供相应的担保。出质人不提供担保的,质权人可以拍卖或者变卖质押财产,并与出质人约定用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提前清偿有担保债权人的权利,(四)质权人有优先受偿权。履行债务期满,质权人未清偿质权人债务的,质权人可以继续保留质权财产,并对全部质权财产行使权利。出质人清偿有担保债权后,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债务履行期届满,出质人要求质权人及时行使权利,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质权人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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