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养儿童与拐卖的区别
时间:2023-03-10 20:02:24 19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收养儿童和拐卖儿童的区别:

1、合法性不同。收养儿童可以产生合法的收养关系,是法律允许的。拐卖儿童是法律明令禁止的。

2、结果不同。不是合法的收养关系,可以取消收养关系,收养人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拐卖儿童是违法行为,构成拐卖儿童罪

3、目的不同。收养儿童是为了家庭的完整,而拐卖儿童是为了奴役和使唤。

4、手段不同。收养儿童是经过正常手续办理后,许可收养儿童。拐卖儿童是违法手段骗取儿童,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卖掉儿童。

一、以收养为目的拐卖儿童是否会被判刑

以收养为目的拐卖儿童是会被判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1)拐卖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2)拐卖妇儿童三人以上的;

(3)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儿童的;,

(4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5造成被拐卖的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6)将儿童卖往境外的。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拐卖妇女儿童罪的认定

(1)本罪与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界限

借介绍婚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男女双方做婚姻介绍人的机会,向其中一方或双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借介绍收养而索取财物,是指行为人借为他人介绍收养的机会,向收养一方索取财物的行为。又分拐卖妇女、儿童罪与上述两种行为,应当把握以下几点:

1、是否具有欺骗和违背妇女意志的情形。被拐卖妇女除个别情况是出于妇女自愿以外,大多数是被欺骗和违背其意志的;而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其婚姻是建立在女方自愿的基础上,并不违背其意志,不具有欺骗性。介绍收养儿童,须是出于双方自愿,特别是送养方必须是出于自愿、收养关系成立,介绍人只是起牵线搭桥作用。

2、收取财物的性质不同。拐卖妇女、儿童收取财物具有交易的性质,行为人获取的财物是妇女、儿童的身价,且数额较高;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的,收取的财物具有酬谢的性质,不是将妇女、儿童作为买卖的对象,行为人是在婚姻、收养关系自愿成立的基础上索取酬金,数目相对较低。

3、主观目的不同。行为人拐卖妇女、儿童主观上是以出卖为目的;而介绍婚姻、介绍收养儿童索取财物是以获取财物作为适当的酬谢。

(2)本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一般情况下,拐卖妇女、儿童罪与诈骗罪很容易区分。但在实践中,有的妇女与他人合谋,以介绍婚姻或者被“卖”的形式设置骗局,骗取买方财物后逃走,有的妇女甚至跟“收买”者生活相当长一段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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