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张于2013年1月1日入职一家文化公司,双方未签书面劳动合同。2014年6月30日,小张离职。2014年7月1日,小张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该公司向其支付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对此,该公司认为已经过了诉讼时效。法院判决认定,该公司的时效抗辩成立,仅需向小张支付2013年7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
解析: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及时行使权利,将失去胜诉权的一项制度。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此,小张于2014年7月1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的2013年2月1日至2013年6月30日期间的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已经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而无法得到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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