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要写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的名字。纳税人名称即公司名称。纳税义务人是指税法中规定的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或个人。每种税收都有各自的纳税人。纳税人究竟是谁,一般随课税对象的确定而确定。纳税人名称是指纳税人的名称,如果纳税人是单位,纳税人名称就是单位的营业执照上的名称,如果纳税人是个人,纳税人名称就是个人身份证上的姓名。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
土地使用权所有者一方面可以对土地进行使用租赁,另一方面还要给国家缴纳土地使用税,虽说土地使用税相比土地可以带来的价值是微不足道的,但是土地使用税却还是很多人争议的话题,不知道该什么人来缴纳。那按照法律条文来看
土地使用税纳税人是谁呢?
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规定:
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人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为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其他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其他单位、个体经营者和其他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外籍人员。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其中:
城市的征税范围包括市区和郊区;
县城的征税范围为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建制镇的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提出方案,报经当地省级人民政府批准以后执行,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工矿区为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建制镇标准,但是尚未设镇的大中型工矿企业所在地。应税土地包括规定的征税范围内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的土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一般由土地使用权拥有者缴纳。拥有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者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没有确定或者权属纠纷没有解决的,由实际使用人纳税。土地使用权共有的,由共有各方按照其实际使用土地的面积分别纳税。
1、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是纳税人。
2、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土地的实际使用人和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未确定的或权属纠纷未解决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都是纳税人,由共有各方分别纳税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的国家所有、集体、个人所有的土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在华机构的用地也要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土地使用税一般就是租用人和原有使用权之间的争议问题,其实在租用土地之前就应该将这些问题谈论好,在土地的租赁协议中就应该将土地使用税的缴纳方说明确,土地使用税纳税人遇到问题的话可能无法直接解决,还需要通过再次的协商,很容易造成纠纷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必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缴纳税款、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第五条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各地国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应当按照国务院规定的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分别进行征收管理。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领导或者协调,支持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依照法定税率计算税额,依法征收税款。
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
税务机关依法执行职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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