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迁往大都市圈之外,或是选择境外移居居住;
2.因离休或失业等原因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或者迎来生命的终结(如已正式宣布的死亡);
3.因为拆迁改造以及翻建自己所居住的房产而需要提取公积金;
4.选择购买由政府管理的公有住宅产权,使用权,或者选择性延期支付的方式来完成购买行为;
5.选择购买全新的房屋或已经经过使用的二手房屋;
7.由于个人身体上的原因完全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还有社会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以及患有严重疾病群体;
8.如果您选择委托他人帮助处理还贷事务并同意他们提取住房公积金;
9.租赁市场上的商品住房以及政府运营的公共租赁住房。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和职工有权督促单位按时履行下列义务:
(一)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登记;
(二)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
(三)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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