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核定载质量1吨(含1吨)以上至5吨以下的燃油货车、核定载质量5吨(含5吨)以上的新能源货车、各类摩托车以及未经注册登记的电动自行车、电动三轮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湟中路,西至通海路;南起昆仑大道,北至祁连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二、核定载质量5吨(含5吨)以上的燃油货车,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限制通行,东起明杏路,西至湟水路;南起奉青路,北至天津路(起至道路不包含在限行范围)。三、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拖拉机,每日07:00至21:00在以下起至道路的区域范围内禁止通行,凤凰山快速路主线及其连结的各匝道。限行处罚:扣三分,罚一百。
扣留机动车的时限限制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事故车辆除检验、鉴定外,不得使用。检验、鉴定完成后五日内通知当事人领取事故车辆和机动车行驶证。对无牌证、达到报废标准、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等违规车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实践中经常发生该机动车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在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来接受处理,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为此,实施条例规定:驾驶人或者所有人、管理人30日内没有提供被扣留机动车的合法证明,没有补办相应手续,或者不前来接受处理,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通知并且经公告3个月仍不前来接受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该机动车送交有资格的拍卖机构拍卖,所得价款上缴国库;非法拼装的机动车予以拆除;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予以报废;机动车涉及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九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限制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限制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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