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渝财会[2007]25号
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提升我市会计管理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修订的《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各单位在实施过程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重庆市财政局会计处反馈。
联系人:罗佐平
联系电话:023-63899487
二OO七年五月十七日
《重庆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5]第26号的有关规定,修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细则。
凡在我市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下列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一)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二)出纳;
(三)稽核;
(四)资本、基金核算;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六)工资、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八)总账;
(九)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十)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
第四条重庆市财政局,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为本市各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庆市财政局负责和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按财务管理关系和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一)重庆市财政局负责直接拨付预算经费的市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事业单位以及市级企业(集团)公司、非重庆市的在渝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二)除前项规定单位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路部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外,一律按属地原则,由单位所在地的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三)待岗的会计人员,在本市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在地(以公安部门颁发的有效暂住证为准)的区县(自治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五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六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该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内(含5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七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初级会计电算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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