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长羁押期的情况有:
1、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
2、因为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4、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5、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6、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计算方式怎么规定的
《人民检察院办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案件的规定》
第十六条
逮捕后侦查羁押期限日期的计算,应当自对犯罪嫌疑人执行逮捕的第二日起,至二个月后对应日期的前一日止,无对应日期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截止日。
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起始日应当与延长前侦查羁押期限的截止日连续计算。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27条,对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10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
依照本法第126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再延长2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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