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
2.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要求。
3.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4.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5.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6.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7.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产品生产者的免责事由有哪些
其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其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其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存在的。同时法律规定,由于受害人的故意造成损害的,生产者、销售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受害人的过失造成损害的,可以减轻生产者、销售者的赔偿责任。
产品缺陷致人损害,产品制造者与销售者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即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霉求赔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后,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后,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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