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辩护人是什么样的角色?辩护人不是刑事诉讼的完整主体。刑事诉讼主体是指具有独立目的、承担基本职能、履行法定义务(责任)、对案件结果具有合法利益的国家机关和主要参与人。在我国,辩护人不作为诉讼主体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第一,辩护人不承担法律上的诉讼结果。辩护人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帮手,履行着辩护职能,在一定程度上影响着审判的过程和结果。不过,他对案件的最终结果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无罪、轻罪的结果与之没有法律关系,这是他与被告人最大的区别。基于此,法律没有赋予被告人上诉权、反诉权、最后陈述权等诉讼权利。第二,辩护人无权决定是否参加刑事诉讼。在具体案件中,检察机关、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参加诉讼,辩护人只能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法院指定参加诉讼。同时,律师能否继续参与诉讼,也不是由律师本人决定的,而是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决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拒绝继续辩护的,丧失辩护人资格,必须退出刑事诉讼。因此,辩护人只是附属于被告人的人,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不是一个独立的犯罪主体。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
辩护人具有独立诉讼地位,表现为辩护人履行特定的刑事诉讼基本职能。在诉讼中,辩护人和被告人是同一方的辩护人。他们依法履行辩护职能,与起诉职能和审判职能交织在一起,共同推进刑事诉讼。其他诉讼参与人虽然有特定的目的参与诉讼,但并不履行刑事诉讼的基本职能。
辩护人享有多数当事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为了方便辩护人更好地履行辩护职能,法律赋予辩护人广泛的权利。辩护人享有下列重要权利:1、索取和收集证据的权利;2、调查证据的权利;3、参加法庭审判的权利;4、辩论的权利;5、经被告同意上诉的权利。
辩护人的这些权利,除了作为刑事诉讼主体的公诉人、司法机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外,其他诉讼参与人很少享有。
辩护人独立于嫌疑人、被告人的意志,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辩护活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人是委托合同中产生的特殊委托关系。在诉讼中,辩护人根据自己对法律的理解,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罪,并对辩护的方法、理由和意见进行思考。他不能与犯罪嫌疑人争辩,被告也没有理由。我会给你一些建议。
掌握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不仅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意见完全相关,而且受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合理诉求影响,成为嫌疑人、被告人的代言人和代言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要求辩护人抗辩事实、辩护法律的,可以拒绝接受委托。委托辩护人后,发现嫌疑人、被告人不如本案的,应当说服嫌疑人、被告人改正。嫌疑人、被告人坚持的,辩护人有权拒绝继续辩护,并解除委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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