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条件构成共同海损
时间:2023-09-25 08:39:19 202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什么样的条件构成共同海损

构成共同海损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危难真实存在。

2.危难必须威胁共同的安全。

3.牺牲和费用必须是合理的、额外的。

4.挽救措施最后一定要有效果。

二、共同海损的分摊原则是什么

共同海损分摊,是指共同海损法律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

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应由同一航程的各受益方按各自的分摊价值比例分别摊付,前提条件是船、货由于采取了共同海损措施而没有全部损失,即有财产被保全下来,并抵达航程终止地。但是,在共同海损牺牲和费用的总额超过船舶和货物抵达航程终止地总价值时,货物的共同海损赔偿责任,仅以其分摊价值为限,即货方支付的分摊金额,不超过货物获救的价值。

三、共同海损属于全部海损吗

这是两个不同角度的问题。全损即全部的财产的灭失。可能百是物理上的失去,也可能是价值上的失去度;也可以是单纯的灭失,也可以是从贸易或保险角度的灭失。如一批货物中的一件灭失,对整批来说就只是部分损失,而对该件来说,就已经全部灭失了。

至于损失是否属于共同海问损,则需要根据共同海损的原答则来确定。如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抛弃货物,那就是共同海损牺牲。某一版货主的货物全损,对其自己的财产当然是全损,他也可以向其保险人索赔权全损;而对全部货物来说,当然不存在全损,更不用说再包括船舶了。因此,共同海损可能是全损!但不等同于全损。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n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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