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共同海损构成条件规定了什么标准
1.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2.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船,货是双方共同的;
3.所支付的费用必须是额外的,即支付的费用是船舶运营所应支付的费用以外的费用,是为了解除危险的造成;
4.所采取的救助措施必须是有意识的合理的,牺牲具有特殊性。
《海商法》第一百九十三条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二、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在于下列三点:
1.不同的损失原因。即单独海损是承保风险所直接导致货物损失,而共同海损则不是承保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它是为了解除或减轻船、货、运费三方共同危险,而人为造成的损失。
2.不同的损失方式。即单独海损由受损方自行承担损失,而共同海损则由受益有关方按获救财产价值大小的比例分摊损失。从实际情况看,单独海损的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生,两者经常是有联系的。
3.不同的损失构成。即单独海损一般是指货物本身的损失,不包括费用损失,而共同海损既包括货物牺牲,又包括因采取共同海损措施而引起的费用。
三、共同海损分摊的价值计算方法有哪些
下列三种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
1.船舶分摊价值。船舶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船舶价值。该分摊价值有两种计算方法:第一种是船舶在航程终止时的实际净值,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第二种计算方法是船舶航程终止地的完好价值,减去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
2.货物分摊价值。货物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货物的价值。该分摊价值的计算方式为:按照货物装船时的价值加保险费加运费,扣减不属于共同海损的损失金额和由承运人承担风险的运费。
3.运费分摊价值。运费分摊价值是指可以参加共同海损分摊的运费数额。该分摊价值的计算方法为:承运人在航程结束时有权收取的运费,减去共同海损发生后,为取得该项费用而支付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营运费用,再加上共同海损损失金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十章 共同海损 第一百九十三条 【共同海损的界定】共同海损,是指在同一海上航程中,船舶、货物和其他财产遭遇共同危险,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地合理地采取措施所直接造成的特殊牺牲、支付的特殊费用。\n 无论在航程中或者在航程结束后发生的船舶或者货物因迟延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船期损失和行市损失以及其他间接损失,均不得列入共同海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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