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简称“非吸罪”,该罪行中,犯罪嫌疑人事先主动退还先前所得工资款,在一定程度上可能对其量刑产生减缓影响。
这种预先自发的补偿行为,是犯罪嫌疑人承认犯罪并表达出自身悔恨之意的一种体现,对于遏制犯罪行为所引发的社会危害性具有极其重要的积极作用。
在司法理论与实际操作中,对于此类积极的行为表现,法院往往会将其视为从轻量刑的重要参考因素进行考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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