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案件庭前调解几次
通常来说,刑事案件进入审判环节,如果法院认为有必要,是可以进行庭前调解的,正常来说庭前调解是不限次数的,在开庭审理前双方有时间,随时都可以,但庭前调解也有一定的条件和一些规定,刑事案件的庭前调解程序和民事案件、行政案件的庭前调解程序都会有所不同。
二、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的情况
(一)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
(二)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以内曾经故意犯罪的,不适用本章规定的程序。第二百七十八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三、刑事和解的条件
(一)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有直接被害人
直接被害人是指作为犯罪行为现实威胁或直接侵害的对象的自然人,是犯罪行为的直接对象。直接被害人从理论上来说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或者威胁的被害人自己,另一类是前者的监护人或者继承人。
被害人作为刑事和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若欠缺直接的受害者,则无法与加害人就经济赔偿达成一致,作为刑事和解制度践行前提和基础的刑事和解协议,若刑事和解协议不存,刑事和解焉附?刑事和解作为修复受损的具体社会关系的一项制度,在没有直接被害人的情况下,所谓的具体的社会关系就无法确定,亦何来修复之说。
(二)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侵犯的法益必须为个人法益
这个是法学理论界地普遍观点。额而言之,法益就是法律保护利益,而犯罪其本质上就是侵害这种被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所谓的个人法益乃是与个体直接相关的各类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等。任何法益侵害都应当还原为个人法益而加以保护,与之厉害关系最密切的莫过于被害人,因此,作为受到侵害的个体,最有资格在受到侵害的个人法益的指引下指出我们应该什么,以及决定我们将要怎么做。
(三)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必须是轻罪案件,即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为在一般情况下,轻罪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险系数较小。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内在因素,人身危险性能够考量犯罪人再次实施犯罪的可能性,可以从两个方面分析人身危险性:
从量上来讲,人身危险性是将再次犯罪的可能性转化为现实性的强弱程度.
从质上来讲,人身危险性是再次实施犯罪的性质及给社会造成的损害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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