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之适用管辖法院,沿袭经典原则为被告固定居所地所在人民法院。
若被告为自然人,其住所地与惯常居住地差异显著者,则应交由惯常居住地所在地级市人民法院办理。
然而,若作为被告方的为人、企事业单位等各类实体型机构,其注册地、办公场所所在地级市人民法院即享有管辖之权利。
因此,对于债权债务纠纷类案件,原则上可依法向欠款人行踪可及之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
而倘若涉及多名被告,且各被告之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分别属于不同人民法院所属辖区之时,各相关地级市人民法院仍均持有明确之属地管辖权。
因此,虽然并非绝对需要在欠款人所在之地级市提起诉讼,然管辖法院的确切范围仍须依据实际情况以及各人民法院之司法实践予以最终确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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