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住在台湾的88岁周老太与在香港90开外的孙老先生,作为共同原告起诉到法院,要求撤销10年前公证将部分房产赠与给侄子(儿子)孙敏(化名)意愿。那么,10年前的赠与行为该不该撤销呢?记者今日获悉,静安法院对该案作出不予支持的一审判决。
座落在本市江宁路某号一幢300多平方米的石库门楼房,是周老太和孙老先生祖上遗下的共有房产。因周老太一直居住在台湾、孙老先生居住在香港,无法顾及在大陆的该房产,且一直由孙敏居住使用。在1998年7月14日,俩位老人及生前居住在美国的另一位姊妹共同签署赠与书,将该房屋赠与给孙老先生的儿子孙敏及孙敏的兄弟孙恽(化名)。因孙恽系境外人,需补交巨额地价款。周老太、孙老先生及在美国的姊妹(2007年12月去世),分别于1998年9月至1999年4月间又分别书写赠与书,明确将该房屋无偿赠与孙敏所有,孙恽也书写声明,表示无条件放弃该房屋的继承权。孙敏在接受赠与后,办妥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取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
2008年5月下旬,在台湾的周老太和在香港的孙老先生起诉到法院称,在1998年7月那时,他俩及在美国的姊妹签署协议书将房屋赠与孙敏及孙敏的兄弟,但孙敏却以孙恽系境外人士,办理相关手续需补交7万美金地价款为由,将该房屋产权立为孙敏一人。对此,他们多次要求孙敏再办理该房屋与孙恽共有手续,遭到孙敏的拒绝,遂要求请求撤销对孙敏的赠与部分。
法庭上,孙敏则辨称该房屋取得,系在台湾的姑姑、在香港的父亲及在美国的姑姑无条件赠与所得,并在1999年6月获得了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时隔多年现俩位老人要求撤销所赠与的部分,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且无可撤销的任何依据。
法院认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愿意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赠与财产已经转移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以维护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至于周老太和孙老先生认为孙敏有欺诈嫌疑,使得赠与人做出违背真实意思的赠与表示,则无证据证实,现房地产已经完成了变更登记,在不具有法定撤销赠与的情形下,要求撤销赠与合同的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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