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双边合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双方享有权利和义务。承运人有权收取运费,并有义务将货物安全、快速地运输至目的港;托运人有权收取完好无损的货物或向承运人索赔,并有义务支付运费。承运人以货物从一个港口运输到另一个港口所提供的运输服务为价格,同时取得运费报酬;托运人在目的港收取货物,费用为直接涉及第三方的运费。虽然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只有两方当事人,但它直接涉及第三方,即收货人。收货人为第三人时,虽然不参与合同的订立,但有权根据合同规定直接获得合同规定的利益,并受合同的约束。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收货人成为合同当事人,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具有提货、索赔、提起诉讼等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同时,收货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合同规定运费应在到达时支付,则收货人在提货时一般应履行向承运人支付运费的义务。(4)这通常是一项强制性合同。一般来说,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但是,我国《海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承运人或者托运人可以要求书面确认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成立。但是,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电报、电传、传真具有书面效力。”明确规定航次租船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此外,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大多采用标准的合同格式,由承运人、航次租船人或多式联运经营人根据不同的标准预先制定,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可分为以下不同类别:
1。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和国内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这是根据装货港和卸货港的位置划分的。同一国家不同港口之间的运输为国内货物运输,又称“沿海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是将货物从一个国家的港口运输到另一个国家的港口。在中国,两份合同中使用的运输单证不同,适用的法律也不同。班轮运输合同和租船运输合同。这是根据不同的合同形式划分的。根据固定船期和固定港口连接顺序的定期运输为班轮运输。在班轮运输中,提单通常被用作口头或书面运输合同的证据。不按照固定的时间和路线运输,而是按照出租人和承租人特别约定的条件运输,即租船运输。在租船运输中,双方签订租船运输合同。常见的租船合同包括航次租船、定期租船和光船租船。但是,我国《海商法》第四章“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仅包括航次租船合同,第六章“船舶租船合同”规定了定期租船合同和光船租船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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