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最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
时间:2023-07-01 10:34:07 406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2021最新征地补偿标准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以及其他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土地补偿费通常是这块耕地在被征收当天的前三年的平均年产量的六到十倍。土地征收的安置补助费是根据需要安置的农业的人口数来计算的。青苗补偿对于刚进行播种的农作物,按照季产值的三分之一进行补偿。对于成长期的农作物,最高按一季度产值补偿。

贵阳征地补偿标准2021是怎样的?

征地现象自古有之,但是在我国古代,征地之后,被征地者是不能得到补偿的,也即征地补偿是近年来才有的法律用语。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各地政府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土地,但需要支付补偿。贵阳市根据本地实际,制定了贵阳征地补偿标准。

2017年贵阳土地补偿新标准: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鼓励被征收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区范围内,在房屋征收决定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按约定搬迁完毕,征收人根据本办法规定,给予被征收人补助和奖励。

第三条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助: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一)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给予上浮补助,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二)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原房建筑面积部分按照上述第(一)条给予补助,原房建筑面积与45平方米相差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40%给予补助。

(三)根据本市“疏老城、建新城”规划要求,对本市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以内)被征收的房屋,可另行按不高于800元/平方米给予安置补贴。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含车库、仓库、地下室等)的,在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的基础上适当上浮,上浮比例不得高于30%。

2017年贵阳土地补偿费办法:

第四条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补助:

一、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住宅的房屋

(一)为保障产权调换房屋套内建筑面积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按被征收房屋套内建筑面积(1产权调换房屋分摊系数)计算出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

(二)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低于或等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不补差价;被征收房屋评估单价高于安置房屋评估单价的,应安置建筑面积内结清差价。

(三)超出应安置建筑面积的,各区根据实际情况可在超出0—20平方米内制定优惠补差标准。超出20平方米以上部分,被征收人按安置房屋评估单价予以补差。

(四)应安置建筑面积小于45平方米的,不足45平方米部分,按产权调换房屋评估单价50%补差。产权调换房屋超出45平方米部分按上述第(三)条补差。

(五)根据本市“疏老城、建新城”规划要求,对本市云岩、南明老城区(一环以内)被征收的房屋,选择一环以外进行产权调换的,在上述应安置房屋建筑面积基础上上浮20%。

二、房屋所有权证载明用途为商业(或营业)、办公或其他的,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上浮5%补助后实行产权调换。

第五条签约奖励: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约的给予被征收人签约奖励,签约奖励不得高于2万元。

第六条搬迁奖励:签约后按照合同约定期限搬迁完毕的给予被征收人搬迁奖励,搬迁奖励不得高于3万元。

第七条对无证自建房屋使用人,在规定期限内签约并搬迁,按照不高于下列标准给予工料补助和奖励,具体标准由各区自行在方案中制定。

工料补助:砖混结构为700元/平方米;砖木结构为550元/平方米;木结构为400元/平方米;其他结构240元/平方米。

奖励:不超过工料补助的1倍。

第八条对完全居住于无证自建房屋,房屋使用人户籍位于该无证自建房,且在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安置公房,保障其居住。

第九条市级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制定征收补偿方案时,按照上述规定,结合实际情况拟定具体的补助和奖励标准,并将征收补偿方案报市级征收部门备案。

第十条清镇市、修文县、息烽县、开阳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奖励和补助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报市级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公布之日起已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不适用本办法;本办法公布之日尚未下达房屋征收决定公告的适用本办法。

是为了方便征地工作的镜像,防止出现征地事件的发生。政府征地,必须按照既定的流程进行,在征地前,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征地补偿方案,继而在该方案通过后,需要以适当的方式进行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征用土地的,按照被征用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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