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辞退职工的类型有:
1、过失性辞退:是指企业在劳动者有过错的情况下,无须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辞退职工的行为。
2、预告性辞退:是指企业在辞退职工时,按照法律的规定提前30天通知职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辞退职工的行为。
二、用人单位辞退员工的,应当向员工交付辞退书面通知书。员工被单位辞退后,也可以向单位索要书面的辞退通知书,同时,如果要求经济补偿金的话,应当取得证明自己工作年限和工资收入的证据。
单位辞退员工没有书面通知怎么办
钱先生在一家公司工作已经十三年了,2007年10月1日,单位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当时是通过电话的形式通知钱先生的。《劳动合同法》生效前后,关于《劳动合同法》的宣传很多,使钱先生意识到应该向单位要求经济补偿金,所以钱先生于2008年2月1日正式第一次向单位提出经济补偿金的要求。单位收到钱先生的要求后,正式答复钱先生说:钱先生提出请求时,距单位通知发出已经过了二个月,超过了仲裁时效,所以单位不再有支付经济补偿金的义务了。
钱先生对此十分不解,他应该怎么办?
本案发生在2008年5月1日之前,劳动争议仲裁的时效确实是六十日。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生效,之后的仲裁时效将从六十日变更为一年。
钱先生的经济补偿金请求并没有超过仲裁时效,单位仍然负有支付的义务。其原因在于虽然仲裁时效只有六十日,但是对于不同的情形,此时效的起算点并不相同。本案中,由于单位在辞退钱先生时,并没有进行书面通知,所以钱先生的仲裁时效始终没有起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对下列情形,视为《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产生的争议,用人单位不能证明劳动者收到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书面通知时间的,劳动者主张权利之日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因此,本案的仲裁时效从钱先生第一次向单位提出时开始计算。即从2008年2月1日起算。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全文1.0千字,阅读预计需要4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