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方股东未按期支付注册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告各支付人民币25万元,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未能支付股权转让对价款。2003年5月12日,北京东方之星幼儿潜能开发有限公司向北京市外经贸委提交了《北京东方之星幼儿潜能开发有限公司由外商独资企业转为内资企业申请书》,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未在变更登记手续上签字,也未就该问题进行答复。经过审理,查明案情,最后,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叶满天律师评析此案认为:《北京东方之星幼儿教育研究所股权转让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双方均应恪守履行。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没有依协议的约定支付股权转让款,违反了协议的约定。
同时,双方还约定了美国健康人网络有限公司的违约行为导致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履行不必要时,幼儿研究所有权解除合同。现幼儿研究所依据协议的约定,请求法院解除双方协议,法院应予支持。--叶满天律师
全文401个字,阅读预计需要2分钟
不想阅读,直接问律师,最快3分钟有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