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基本概念是一种新型诉讼。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修订《民事案件诉因规定》时,正式将“恶意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赔偿责任纠纷”列为一种诉因。现行知识产权法对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没有专门规定。从性质上讲,恶意诉讼的本质是一种滥用诉讼权利的行为,知识产权恶意诉讼的概念可以界定为:因过错造成的,行为人无合法、事实的合法、合理依据提起和实施知识产权民事诉讼,给他人财产和人身造成损害,或者为非法目的,履行诉讼程序,给他人造成损害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包括知识产权民事恶意诉讼和知识产权滥用诉讼程序,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涉嫌侵犯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提起民事诉讼,向法院申请证据、财产保全等措施,是法律赋予的诉讼权利。即使他的主张在终审判决中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也不容易认为他的行为主观上是恶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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