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效婚姻自成立之初即为无效。
符合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的、经依法宣告无效或被依法撤销的婚姻关系,从一开始便失去了其法定约束效力。
无效婚姻中的两性个体在成立婚姻之时起,彼此之间从未建立过夫妻之间的相应权力与义务关系。
若无效婚姻在同居期间积累了共同财富,则应通过当事人自行协商方式加以处置;
如协商无果,则应交由人民法院依据公平正义原则以及保护无辜受害方权益的理念进行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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