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听证的申请和受理
(一)违法嫌疑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告知后三日内提出申请。违法嫌疑人放弃听证或者撤回听证要求后,处罚决定作出前,又提出听证要求的,只要在听证申请有效期限内,应当允许。
(二)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听证申请后,应当在二日内决定是否受理。认为违法嫌疑人的要求不符合听证条件,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制作不予受理听证通知书,告知听证申请人。逾期不通知听证申请人的,视为受理。
(三)公安消防机构受理听证后,应当在举行听证的七日前将举行听证通知书送达听证申请人,并将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通知其他听证参加人。当事人在听证活动中享有申请回避、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的权利。
二、听证的举行
(一)听证应当在公安消防机构收到听证申请之日起十日内举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行政案件外,听证公开举行。
(二)听证开始后,首先由办案人员提出违法嫌疑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意见及法律依据。违法嫌疑人可以就办案人员提出的违法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以及行政处罚意见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并可以提出新的证据。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和办案人员可以围绕案件的事实、证据、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等问题进行辩论。
(三)辩论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听取违法嫌疑人、第三人、办案人员各方最后陈述意见。听证笔录应当交违法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听证笔录中的证人陈述部分,应当交证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认为听证笔录有误的,可以请示补充或者改正。违法嫌疑人或者证人审核无误后签名或者捺指印。拒绝签名或者捺指印的,由记录员在听证笔录上记明情况。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写出听证报告书,连同听证笔录一并报送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公安消防机构负责人应当根据听证情况,按照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一)确有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根据其情节和危害后果的轻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移交有权处理的主管机关或者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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