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都有哪些可供选择
时间:2023-09-23 04:50:18 290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行政诉讼救济的途径都有哪些可供选择

我国目前的行政救济途径主要有:

1.监察救济。相对人就行政侵权行为向政府系统的行政监察部门申诉请求救济。

2.立法救济。相对人就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行为向人民代表大会申诉请求救济。

3.复议救济。复议救济相对于法院救济而言可称作行政上的救济法院救济可称为诉讼救济或司法救济。

4.诉讼救济。诉讼救济是指相对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违法行驶为予以撤销造

成损害者判令赔偿的救济途径。

二、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特征具体有哪些

1.预防性。一般的行政诉讼属于事后救济,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能提起诉讼,而预防性行政诉讼则不同,其功能就是为了避免行政决定的实施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就提起行政诉讼,以阻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2.直诉性。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直诉性是指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提起无需遵循行政法上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

3.执行停止性。与民事行为不同,行政行为尽管具有瑕疵,但其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其未被有权机关撤销以前,行政相对人仍有服从的义务。

三、行政诉讼中的举证要求是什么

行政诉讼的举证要求是由原告进行举证,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的规定是原告可以提供证明行政行为违法的证据;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等情形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

(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

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五章 证 据  第三十八条 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n(一)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n(二)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n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因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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