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服行政处罚怎么办?有哪些救济途径可选?
时间:2023-07-04 17:04:58 157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不服行政处罚的救济途径有两种:一是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持票人的救济途径

(一)持票人向法院申报权利并出示票据,以尽早终结公示催告程序

伪报票据丧失行为的存在,使持票人处于尤为不利的境地,根据《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持票人只要在除权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并出示票据,都可以使法院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从而尽早摆脱不利境地。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理论上申请人和申报人都可以以对方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如果申请人是伪报人,明知自己有舞弊行为一般不会起诉,申请人如果不起诉,一般情况下持票人也不起诉对其自身是有利的。因为持票人的根本目的是保护自己的票据权利,阻止票据因除权判决而失效,如果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没有诉讼发生,持票人便可持票提示付款。但法律在此处存在一个疏漏,那就是没有限定双方提起诉讼的期限。申请人或申报人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起诉,其权利都受保护,这样法院在相当长时间内不能发出解付通知,否则先前进行的公示催告程序就失去意义,不利于尽早解决申请人与申报人之间的权属争议,使票据长期处于权利不确定的状态。在申请人伪报票据丧失的情况下,持票人要么起诉伪报人以获得除权判决,要么等待伪报人起诉直至诉讼时效期间经过,而无论哪一种情况,持票人都要花费相当长时间去实现,着实不利于持票人权益的保护。因此,笔者认为,法律应当规定公示催告程序终结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不起诉的,法院在期限届满时向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发出解付通知;在规定的期限内起诉的,法院在判决生效之日发出解付通知。

(二)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根据上述规定,遭受伪报票据丧失行为侵害的持票人在没有向法院申报权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向法院起诉以寻求司法救济。

此处,有以下问题需要探究:

(1)何为正当理由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均未予明确,而且民事诉讼法和票据法上都没有这一概念。笔者认为,作此要求没有实际意义。首先,持票人在公示催告程序中没申报权利,无外乎三种原因:不知道所持票据已被公示催告、因不可抗力或其他原因不能及时申报、不想申报,而无论哪种理由都很难认定为不正当;其次,自除权判决作出后,申请人即可依据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而持票人手中的票据则变成一纸空文,持票人虽然还有通过诉讼取得票款的机会,但与申报权利的后果相比,无疑要付出更大的成本,并承担申请人花光票款无力返还的风险。因此,无论持票人出于何种理由未能在除权判权作出之前申报权利,持票人都要为此承担不利和风险。故法律不必对持票人未采取彼措施而选择此措施的理由予以考虑,更何况正当与否的标准又是难以确定的。

(2)持票人应以谁为对象起诉诉讼的种类又为何持票人所持票据已被除权判决宣告失效,不能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也不能向前手行使追索权,他只能以凭借除权判决取得票款的伪报人为被告起诉,但此类诉讼的性质并不是《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所认定的票据纠纷诉讼。因为《票据法》司法解释第一条将票据纠纷定义为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持票人与伪报人之间的诉讼解决的既不是因行使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也不是因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笔者认为,该纠纷的性质应视不同情况而定:一种情况是,伪报人与持票人之间不存在原因关系。伪报人没有合同和法律根据而获得利益,使持票人遭受损失,属民法上的不当得利,持票人向伪报人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这里的问题是,伪报人是凭借法院的除权判决获取票款的,如果重新认定伪报人获得利益没有法律根据,则要先否定除权判决。而《民事诉讼法》对错误的除权判决如何处理未予规定,由于票款已付,票据债务已消灭,若重新恢复除权判决之前的状况是不现实的,笔者认为,错误的除权判权只需由作出的法院撤销即可。故法院在持票人与伪报人之间的不当得利返还之诉中,应先查明伪报票据丧失的事实,撤销除权判决,再依法对纠纷作出裁判,如受理法院与作出除权判决的法院不是同一个法院,则应中止诉讼,待除权判决撤销后再继续审理;另一种情况是,持票人与伪报人之间存在原因关系,如本文开头所述案例。债务人交付票据以清偿债务者,成立新债清偿之法律关系,票据之债为新债,而金钱之债为旧债,新债未清偿前,旧债不消灭。持票人可以伪报人未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提起原因关系诉讼,如买卖合同纠份,赠与合同纠纷等,也可以选择提起返还不当得利之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被处罚人对治安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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