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样算消费欺诈
时间:2023-04-21 17:11:15 337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1.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分量不足的;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2.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3.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4.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5.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6.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7.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8.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9.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10.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理论上,要认定一个行为是否是欺诈消费者的行为,应该符合下面三个条件:

一、销售者有欺诈的行为

二、消费者有受到损害

三、消费者有提出赔偿要求

相关法条依据: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1996年3月15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三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欺诈消费者行为:

(一)销售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的商品的;

(二)采取虚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使销售的商品份量不足的;

(三)销售“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商品而谎称是正品的;

(四)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优惠价”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

(五)以虚假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六)不以自己的真实名称和标记销售商品的;

(七)采取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的;

(八)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的;

(九)利用广播、电视、电影、报刊等大众传播媒介对商品作虚假宣传的;

(十)骗取消费者预付款的;

(十一)利用邮购销售骗取价款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条件提供商品的;

(十二)以虚假的“有奖销售”、“还本销售”等方式销售商品的;

(十三)以其他虚假或者不正当手段欺诈消费者的行为。

第四条经营者在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中,有下列情形之一,且不能证明自己确非欺骗、误导消费者而实施此种行为的,应当承担欺诈消费者行为的法律责任:

(一)销售失效、变质商品的;

(二)销售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商品的;

(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的商品的;

(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的;

(五)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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