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象:符合《民法典规定的收养人,收养由金州公安机关出具证明的社会弃婴或被收养人户籍在金州区的三代旁系血亲子女。
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的能力;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年满30周岁。
程序:
1、收养人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户口本;
(2)身份证;
(3)结婚证;
(4)乡镇街道计生部门出具的无子女证明;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无生育能力的病历诊断书;
(6)收养人健康证明;
(7)捡拾弃婴的报案证明;
(8)收养人情况证明;
(9)收养登记申请书;
(10)收养三代旁系血亲子女收养人出具司法机关公证书。
2、审核:(1)需要材料是否齐全;(2)对收养人进行询问并作笔录;(3)收养调查;(4)做捡拾弃婴公告;(5)对符合条件的收养人颁发《收养证。
收费标准:(【1992】价费字349号);收养审查费:20元/件、收养工本费10元/件、调查费220元/件、公告费按实际公告费用缴纳。
完成时限:材料提供完整后,捡拾弃婴公告6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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