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养三代以内的同辈旁系血亲子女的,所需材料:
1、收养人向收养登记机关提交收养申请书;
2、收养人的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
4、收养人常居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收养人有无子女的证明;
5、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收养人身体健康体检表;
6、生父母提交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
7、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或者经过公证的与收养人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8、收养人与送养人签订的协议书;
9、由送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子女等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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