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未能按约定时间交付房屋,根据法律规定,对于经多次催促并给予合理期限履行义务的情况,尽管购房者无法取消已签署的合同,却有权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其所遭受的经济损失进行赔偿;
然而,若尽管经多次催促,仍未能在合理期限内执行相关条款且所涉及公司亦未能提供充分合理的解释和理由,在此情况下,购房者则有权解约该份合同,所有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将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全权负责。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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