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海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的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2006年4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四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边境旅游等情形,可以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行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2011年11月23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2011年12月22日发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或者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以由本人向边境地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申请出入境通行证,并从公安部规定的口岸出入境。
公民从事边境贸易、边境旅游服务的,可为其签发一年多次出入境有效或者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公民参加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主管部门批准的边境旅游线路边境旅游的,可为其签发三个月一次出入境有效的出入境通行证。
二、上海出入境通行证办理的流程
1、由申请人本人向全市出入境窗口提交申请材料并按规定采集指纹信息;
2、受理机构工作人员依据受理条件当场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出具《受理回执单》;对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或不符合受理要求的,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3、决定。审批机构进行审核,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批准的,签发证件;不予批准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批准决定书》;
4、取证。申请人到发证窗口领取出入境证件,或者根据申请人要求通过物流快递方式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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