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许可合同可以采用口头形式订立吗?
时间:2023-03-28 20:30:49 401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技术许可合同是合法拥有技术的权利人,将现有特定的专利、技术秘密的相关权利许可他人实施、使用所订立的合同。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订立技术许可合同时应采用书面的形式。

一、专利的类型有哪些

专利的类型如下:

1、外观设计专利,所有涉及产品外观的原创设计,都可以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而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期由10年延长至15年;

2、实用新型专利,保护期限是10年;

3、发明专利,既可以是产品,也可以是方法,保护期长达20年

一、专利权的内容如下:

1、独占实施权,依法享有的生产,销售或使用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

2、进口权,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依法享有的禁止他人未经许可或者授权,擅自以经营为目的的进口专利产品;

3、转让权;

4、实施许可权,通过实施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他人实施其专利并收取专利使用费;

5、放弃权,专利权人在专利保护期限届满前的任何时间,都可以以书面声明形式或者不缴纳年费的方式放弃专利权;

6、标记权,依法享有在专利产品或其包装、容器、说明书、产品广告上标记专利和专利号。

二、申请专利的方式如下:

1、委托依法设立的专利代理机构代办;

2、提交申请材料办理。

总之,申请专利后才受法律保护,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就不能获取专利权。

二、受让人未按约定支付技术转让费有什么后果

受让人未按约定支付技术转让费的后果如下:

1、受让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使用费和违约金。不支付使用费或者违约金的,必须停止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返还技术资料,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2、受让人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的,或者第三人未经受让人同意实施专利或者使用技术秘密的,应当停止违反合同,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3、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

4、受让人违反合同约定,未与转让人协商一致的,转让人有权要求解除技术转让合同。

三、商业秘密是否属于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范围,但是,商业秘密与一般知识产权(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相比,具有其特殊性。一般知识产权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其权利取向的对象是(法律空间效率内的)任何人,有对抗第三者的效力,具有排他性、专有性、独占性、绝对性,是所有权。而商业秘密是在特定的某些人范围内靠“采取保密措施”产生的一种权利,这种权利没有对抗特定人范围之外的善意第三者的功能。只要不是非正当手段,第三者可以实施善意获得的商业秘密。具体区别如下:

1、不同于专利权,专利是不允许重复研发的,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对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不管是用什么手段获得与专利相同的方案,都不能为经营目的对其实施;

2、不同于商标权,对于注册商标,在法律的空间效力内,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都无权使用;

3、不同于著作权,仅就其中的财产权部分,就能对抗许可合同当事人外的任何第三人。

商业秘密的占有权,是指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权利人对商业秘密实际上的控制与管理,是商业秘密带来竞争优势的前提。这种控制与管理包括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防止他人采取不正当手段获取、泄露与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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