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足离婚案中的主张财产权益方面,上门女婿并无异于其他丈夫或妻子,有权依法平等地分享属于其配偶的那部分财产份额。
在法律上,离婚并不考虑当事人的家庭背景、身份以及婚姻状况。
因此,离婚人士与普通人一样,他们在婚前所拥有的个人财产应归其独自所有。
然而,对于两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任何收入和收益,无论是投资所得还是工资收入,都应该根据公正公平的原则进行均等分配。
只有在双方事先达成了明确而详细的婚姻财产协议的情况下,才能够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特殊的划分和处理。
在这种情况下,财产的处置应当严格遵照婚姻财产协议中的规定,不应有所偏颇。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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