盗版软件行为主要涉嫌侵犯著作权人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严查假冒盗版软件江苏南京工商在行动
记者从江苏南京市工商局了解到,2011年11月,南京市工商管理部门借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向行动之余威继续开展系列执法行动,以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权益。行动中,执法人员对各类侵犯知识产权和消费者合法权益等违法行为进行严格检查,特别对销售假冒盗版计算机软件进行严厉处理,日前在我市雄狮国际、华海3C、百脑汇及赛格数码广场等大型电脑卖场进行集中整治检查,共查扣预装盗版软件的计算机18台、责令整改以及警告教育近百家。
近年来,中国政府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不断加强。在近期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专向行动中,温家宝总理亲自部署,要求强化监管和执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公安部积极开展“亮剑”专项行动,重点打击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南京市工商部门也积极响应、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切实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公平竞争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明知假冒盗版软件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且因携带病毒及流氓软件等威胁数据安全,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破坏公平竞争,但为牟取暴利,一些销售商无视法律法规,仍销售假冒盗版软件。据悉,工商执法部门将对情节严重的售假目标采取更为严厉的处罚措施,以警示销售商以诚信为本,合法经营。同时也呼吁广大消费者支持正版和真品、抵制盗版和假冒。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之于众的权利;(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数字化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七)出租权,即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八)展览权,即公开陈列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再现美术、摄影、视听作品等的权利;(十一)广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公开传播或者转播作品,以及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传送符号、声音、图像的类似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的作品的权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项规定的权利;(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使公众可以在其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十三)摄制权,即以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成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过选择或者编排,汇集成新作品的权利;(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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