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程序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这是一个颇为让人纠结的问题。执行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法院进行追加,有的法院不予追加,甚至同一法院不同法官处理结果也大相径庭,可谓“乱花渐欲迷人眼”。这不独损害了司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也让不少执行法官无所适从,不知如何处理为是?
司法实践中,不少债权人在起诉时,只起诉了夫或妻的一方,法院也仅仅判决了夫或妻的一方承担还款责任,而对于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是否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审判阶段没有认定也没有作出判决。但是,债权人在执行时,常常要求执行法官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那么,能否追加未被判决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呢?对此,最高法院最新的意见是明确的,不允许在执行程序中认定债务是否为共同债务,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第一,最高法院最新判例认定不得追加
最高法院于2016年4月6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发布
(2015)执申字第111号执行裁定书,明确表明了申请执行人不得以被执行人所负债务属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场。
第二,最高院明确表明的最新立场不得追加
最高人民法院明确了表达了不得在执行阶段认定夫妻共同债务,也不得在执行程序中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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