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不予支付的情况有哪些?
时间:2023-06-18 10:44:55 248人看过 来源:法律编辑整理

一、特殊条件的工伤保险待遇可以不予支付的情况有哪些?

工伤,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动或者与职业活动有关的活动时所遭受的不良因素的伤害和职业病伤害。劳动者发生工伤后企业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给予工伤保险待遇,以解决劳动者因工伤所遭受的损失,帮助劳动者渡过工伤伤害的难关。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发生工伤后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单位可以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处刑罚正在收监执行的。

二、几种用人单位在特殊情况下的工伤保险责任区分

1、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承担原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

2、单位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职工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3、单位破产的:破产清算时优先拨付单位应支付的工伤保险费用;

4、职工借调期间发生工伤的:原单位承担责任,原单位与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补偿办法;

5、职工被派遣出境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国内工伤保险中止;不能参加的,国内工伤保险不中止。

三、法律依据

《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工伤保险待遇是劳动者遭受工伤事故后依法获得的相关待遇,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根据相关的法律规定来进行工资待遇的赔偿,如果用人单位拒不赔偿的,可以向司法机关进行诉讼来解决相关矛盾纠纷的解决,在司法实践中,特殊条件下,劳动者的错误导致的伤亡情况可以不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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