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是指企业在弥补亏损、调整资本的过程中,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行为。减资需经股东大会特别批准,并编制财务报表,通知债权人并公告。债权人可要求偿还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同时,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对于通过收购股票减资的情况,需注销股份并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减资是指企业在弥补亏损、调整资本的过程中,减少企业注册资本的行为。在进行减资时,企业需获得股东大会的特别批准,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在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企业需通知债权人,并在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此外,公司还需要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减少注册资本会引起公司章程的变更,因此公司资本的减少应当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对于股份有限公司通过收购本公司股票的方式减少注册资本的情况,必须在十日内注销该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公司减资是企业调整资本、弥补亏损的过程,需获得股东大会特别批准,编制财产清单并公告。债权人有权要求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同时,公司需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包括注销股份、公告等。减资对公司章程产生变更,必须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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