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减资净资产比例退还股东是什么意思?
公司资本的增减变动,是公司资本运营过程中的常态。减资与增资,对应公司的紧缩与扩张,两者均系公司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与公司增资相比,减资事宜引发的控股股东、小股东、外部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冲突更为剧烈。依循英美公司法与公司财务原理,减资被视为“公司重组或公司根本性结构变化”项目下的子问题,减资规则归结为公司资本维持原则下的子规则。公司进行减资,是一个商业需求;债权人面对减资,引发安全关注;股东试图减资,旨在达致资本退出或变现;立法者设计减资规则,面临如何进行公司参与人之间的利益衡量。
作为一个不可回避的商业现实需求,在中国,同样面临上述提及的问题:实质减资、形式减资,抑或公司回购、公司回赎、重新资本化、公司分拆。许多已经成为现实,其他的必将走上舞台。道理就在于,凡是商业的合理需求,任何强制性规则均无法压制,其结果无非是变异、规避而已。无论是上述对减资的内涵认知,抑或减资的本质分析,或者减资所影响的群体,在中国均不构成例外。或许,中国的商业实践会为资本市场的减资规则添加一些别具特色的“例外”,如定向回购国有股以达致减资的后果。
就减资的法律文本而言,中国《公司法》第186条的表达是:法律允许公司减资,不过要践行法定的强制性程序,以化解可能引发的债权人利益失衡。一条三款告诉了我们三项强制性规则:即:其一,强制性地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其二,强制性地“通知”义务与“公告”义务;其三,减资后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第149条规定,为减资而注销股份,可以成为公司取得自己股票的禁止性例外。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第21条,则原则上禁止减资,例外允许须经审批机关批准。
中国公司法中的减资规则,其特色在于“简洁且严格”。如果简洁,能够解决诸多利益冲突,能够避免减资程序上的操作分歧,或不同利益群体的理解上分歧,未尝不可。即便是简洁闻名的《德拉华州公司法》减资规则,也是规制不同情形的减资对策,并在其他公司法相关制度上,予以配套设计。如果严格,能够给予相关群体以特殊保障,并能达致效率化运营,也未尝不妥。如果过度地给予一方群体以特殊的关注,或许从整个社会的交易效率、或公司灵活运作机能的发挥、股东利益保障看来,则未必是一种效率的安排。
因为公司增减的相关资本都是属于股东的。所以股东享有一切对公司所有财产的拥有权。如果该企业决定进行减资的话,那么减资所余下来的相关金额还是按照原路退还,但是原路退还的方式基本上是按照股东的相关比例分配来进行相关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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