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解除了劳动合同、领取了用人单位支付的补偿金后,许多失业人员大都忘了申请领取“失业金”。记者昨日(4日)从天津市人社局获悉,自7月1日起,天津市再次提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凡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错过这一时间,就可能损失几千元的失业保险金。
新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为:领取期限处于第一个月至第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520元调整为580元;领取期限处于第十三个月至第二十四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由480元调整为540元。
另外,其他失业保险待遇标准调整为:2010年7月1日以后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工人,申请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费标准由312元调整为348元;生育补助费按照失业人员生育当月的失业保险金标准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自谋职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按原标准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实现灵活就业人员,申请领取剩余失业保险金的,按照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时间,以2010年7月1日为界,7月1日以后进行灵活就业登记的按新标准计发,6月30日前进行灵活就业登记,按原标准计发。
如何领——解除合同60日内办理申领手续
享受失业保险需满足四个条件: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连续缴纳失业保险费满一年;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已办理失业登记和求职登记。
满足以上四个条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失业时,用人单位应自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7日内,向参保地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提出申报,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审核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状态,以此确认申领资格。失业人员应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60日内持《就失业证、身份证、《失业人员接受就业服务承诺书和《失业保险申领资格确认通知到户籍所在地的区(县)失业保险管理部门办理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自确认次月起领取失业保险金。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领多少——失业保险金最多能领24个月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其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时间计算:失业前连续缴费满一年、累计缴费不满二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三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二年不满三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六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三年不满四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九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四年不满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为十二个月;失业前累计缴费满五年及五年以上的,累计缴费年限每增加一年,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增加一个月,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值得注意的是,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当领取而尚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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