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取钢板,停工留薪期按医疗机构书面证明确认。
工伤职工去钢板,是工伤保险中的旧伤复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和各地规定,工伤停工留薪期,即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治疗和出院后休养期间,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根据职工伤情出具的休假证明,有用人单位按当地劳动部门《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或者有争议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停工留薪期结论为最终结论。
手指伤残鉴定对照表
依据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手指伤残如下:
5.10.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十级。(2)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或轻度功能障碍者。
5.9.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九级。(5)一拇指末节部分1/2缺失;(7)一拇指指间关节僵直于功能位。
5.8.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八级。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
(16)一手除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问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17)一拇指指间关节离断;
(18)一拇指指间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
5.7.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七级。
(16)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问关节离断;
(17)一手除拇指外,其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功能丧失;
5.6.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六级。
(16)一手一拇指完全缺失,连同另一手非拇指二指缺失;
(17)一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二指功能完全丧失;
(18)一手三指(含拇指)缺失;
5.5.1或下列条款之一者均为工伤五级。
(19)除拇指外其余四指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15)一手拇指缺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
(16)一手拇指功能完全丧失,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完全丧失。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八条工伤职工工伤复发,确认需要治疗的,享受本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和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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