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赖就是专指欠了别人钱迟迟不还的人。法律意义上的“老赖”一般是指在民商事领域,有能力偿还到期债务,但因某种原因拒绝偿还全部或部分债务的债务人,主观上,“老赖”有故意拖延履行债务的恶意,客观上,“老赖”拒绝履行到期债务,“老赖”也出现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从某种意义上说,“老赖”不仅是一种社会群体,更是社会转型期的一种社会现象。
法律为何如此保护老赖
读完上面的内容,也许不少朋友会义愤填膺,法律竟然如此保护老懒!上述私自扣押或拿走债务人物品的行为属于民法上的自助行为,是一种私力救济。从历史上看,原始社会的人类是一个弱肉强食的社会,人民的权力是靠拳头说话,因此维权都是靠私力救济。
自助行为就是产生于这种无政府状态之中,面对掠夺和暴力而采取的一种生存和自我保护的手段。国家产生以后,当国家公权力没有足够的力量来协调大量的民事纠纷的时候,虽有法制但尚不完备的很长一段历史时期,私力救济仍然是保护权利的主要方法。
私力救济的情况下,经常出现统治阶级或者有权有势的一方私设公堂,滥施淫威,迫害百姓。久而久之,便激化了阶级矛盾,影响了社会安定。为了维护统治秩序,统治者逐渐加强国家权力,限制私力救济,尽力推行公力救济。
当社会越来越文明,现代法律以禁止私力救济为原则,私力救济往往在民法上构成侵权,在刑事上成为犯罪行为。由此可见,民事权利的保护进程是私力救济发生在先,而公力救济在后;就其发展趋势来看,公力救济逐渐取代私力救济,这是人类社会从野蛮走向文明的必然。
但是,私力救济确实有其存在的意义。虽然我国民事立法上没有规定民法自助行为,但是在社会生活中,民事自助行为现象大量存在。在世界很多国家中,特别是民事立法比较发达和完善的国家,都制定了关于自助行为的法律规范。
在我国,债务人逃避债务,不法侵害人逃避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的事情并不鲜见。在此情况下,若排斥自助行为,则将导致权利人的权利不能实现或实现有显著困难。因为,债权人请求国家保护,从起诉到执行完毕,日期很长,即使可请求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有时也可能因太迟而使其权利难以实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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