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若有人采用欺诈、篡改证据资料或其他不正当手段,从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等社会福利体系中获取不当利益者,皆视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诈骗公私财产罪的行为。
针对这一犯罪类型,其定罪量刑的标准如下所示:
1.在诈骗金额较小的情况下,通常会被判以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以罚金;
2.当诈骗金额达到巨大或存在其他严重情节时,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
3.而对于诈骗金额特别巨大或存在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罪犯,则可能被判处十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甚至是无期徒刑,同时还需缴纳罚金或没收全部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
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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