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影响此决定因素包括了公司性质、法定代表人具体行为以及倒闭事件的详细状况。
一般来讲,只要是属于有限责任公司范畴,那么在大多数状况下,法定代表人仅需以其所投入资本额度为限度,来负担公司的债务。
然而,假设该法定代表人在处理公司事务过程中有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以及股东有限责任之嫌,甚至于有避债之类的行为,尤其是在对公司债权人利益造成严重损害之时,那么他便面临着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可能。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假如在公司破产清算阶段,这位法定代表人实施隐匿公司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财产清单进行虚伪记录的行为,或者是在公司债务尚未偿还之前就进行财产分配,那么他将会面临相应的法律责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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