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动产质押合同
贷款人(质权人):
通讯地址:,电话:
借款人:
通讯地址:,电话:
出质人:
通讯地址:,电话:
各方就借款及质押担保事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
2、借款期限:个月,自借款发放之日起计算。
3、借款利率:月利率为,借款期限内利率保持不变。
4、本金到期一次性偿还,利息随本金一次性付清。
5、借款人户名:,账号:,开户行:。
6、出质人以下列财产为本合同借款提供质押担保:
7、出质人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将质押财产交付贷款人。
8、借款人逾期偿还借款本息的,应从逾期之日起支付违约金,违约金标准为借款利率×(1+%)。
9、借款人未提供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或者有逃避债务等行为的,贷款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借款人未按要求偿还的,即为逾期,应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
10、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11、双方的通讯地址适用于本合同履行及其后可能的仲裁程序,如寄送至该地址时未获受送达方签收,则留置或者邮件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未载明通讯地址的,以住所地为通讯地址。
贷款人签字:借款人签字:出质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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