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涉外管辖的程序一般包括:
1、中国人在我境内对外国人的犯罪案件,其审判管辖,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章“管辖”的各项规定办理。
2、外国人在我境内犯罪,依据我国刑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管辖的规定办理。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有几种
刑事诉讼中的管辖包括级别管辖、职能管辖、指定管辖和专门管辖。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第二十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犯罪;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二十六条规定,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
第二十七条规定,专门人民法院案件的管辖另行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八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船舶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船舶最初停泊的中国口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九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中国航空器内的犯罪,由犯罪发生后该航空器在中国最初降落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一条
中国公民在驻外的中国使领馆内的犯罪,由该公民主管单位所在地或者他的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二条
中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的犯罪,由该公民离境前的居住地或者原户籍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三条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受处罚的,由该外国人入境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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