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合同有以下特点:
1、具有从属性,是指担保合同的建立和存在必须以一定的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
2、补充是指合同债权人享有的担保权或者利益;
3、相对独立是指担保合同虽然属于合同,但也具有相对独立的地位,即担保合同可以相对独立于被担保的合同债权而发生或者存在,担保合同的分类包括:一般担保和连带担保;人保、物保、金钱保;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原担保和反担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根据民法典最高额保证担保合同特点
(一)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在保证设立时可能已经发生,也可能没有发生,最高额保证的生效与被保证的债务是否实际发生无关。
(二)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债务为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务。
(三)最高额保证约定有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限额。
(四)最高额保证所担保的不是多笔债务的简单累加,而是债务整体,各笔债务的清偿期仅对债务人有意义,并不影响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六百九十条【最高额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协商订立最高额保证的合同,约定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债权提供保证。
最高额保证除适用本章规定外,参照适用本法第二编最高额抵押权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四条保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被保证的主债权的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的方式、范围和期间等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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