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
时间:2023-06-06 08:42:31 203人看过 来源:互联网

民事诉讼中法院没有指定举证期限的,问:是否认为没有举证期限的限制,当事人是否可以在一审辩论终结前的任何时候提供证据、变更诉讼请求?

:应该是可以在法庭辩论之前提出。

根据是《民事诉讼法》的以下规定——

第一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

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

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七条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

(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

(四)互相辩论。

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

第一百二十八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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