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职工所从事的工种属于特殊工种范围的批复件;
2、职工本人档案;
3、职工本人退休申请报告;
4、《企业职工特殊工种提前退休审批表》和企业张榜公布单;
5、《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单位在职职工花名册》(即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核定表);
6、因病或非因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退职的,提供本人申请和《职工丧失劳动能力鉴定表》;
7、政策性提前退休的,应提供本人退休申请、批准文件、企业破产裁决书等有关证明材料;
8、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若职工本人档案中对从事特殊工种年限记载不全的,还需提供确能证明其从事特殊工种及年限的原始相关材料。
一、退休的条件
(1)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退职手续
按照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规定提供有关资料;由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统一组织鉴定;符合退职条件,按照管理权限办理退职手续。
办理需提供的资料:本人申请;劳动(医务)鉴定委员会鉴定结果;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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