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承诺需用特定方式的,承诺人作出承诺时,必须符合要约人规定的承诺方式。即使是这种要求的方式在一般人看来是很特别的,只要不为法律所禁止或者不属于在客观上根本不可能,受要约人都必须遵守。例如,要约人限定承诺应以电报回答,则受要约人纵以书面回答,不生承诺的效力。但如果要约人仅仅是希望以电报恢复,受要约人应当尊重要约人的意思,并按照要约人的要求的方式作出承诺。如果要约规定了一种承诺方式,但并没有规定这是唯一的承诺方,则一般来说,受要约人可以比要约规定的方式更为迅捷的方式作出承诺。反之,受要约人如果使用比要约的规定更为迟缓的方式,则为无效。
承诺的方式,是指承诺人采用何种方式将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民法典第四百八十条规定:“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要约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投标文件是要约还是承诺
投标文件是要约,是投标人希望和招标人按照所提供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因为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是希望潜在投标人看到招标公告后,参加招投标活动。招标文件也是要约邀请,是希望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后,向招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投标文件是对于要约邀请的回应,自然是要约。
要约是指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具体确定,并且应表明一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可以撤回、撤销。是合同订立的一种方式。与“承诺”相对。要约是一方当事人以缔结合同为目的,向对方当事人提出合同条件,希望对方当事人接受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受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
一项有效的要约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要约人具有缔约能力;
2、要约具有明确的订立合同的意图;
3、要约应当向特定的相对人发出。这一要件称为要约的特定性;
4、要约的内容必须具体确定。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二条
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内容具体确定;
(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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