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规定了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现分述如下:
1、公民的作品。
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公民终生及其死亡后的五十年,从创作完成之日起,截止于公民死亡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公民之间的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一个创作人死亡之后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2、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没有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3、电影作品和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摄影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获取报酬的权利,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之后的第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再享有保护期。
4、出版者享有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保护期为十年,截止于使用该版式设计的图书、期刊首次出版后第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
一、不受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有哪些
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规定,有三种类型的作品不受法律保护。
第一种是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
第二种是为保护国家或社会公众利益的需要,不适用于《著作权法》的作品。它们包括下列作品:
(1)法律、法规,国家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极其官方正式译文;
(2)时事新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的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单纯事实消息;
(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第三种是超过了《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的作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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