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是需要的。协商不成,你可以考虑通过诉讼途径处理
投保人或被保险人除了按照交强险条款约定在保险事故发生时获得赔偿以外,还享有以下权利:
(1)投保人在投保时选择具备从事交强险业务资格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2)签订交强险合同时,保险公司不得强制投保人订立商业保险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3)保险公司不得解除交强险合同(除投保人对重要事项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4)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通知保险公司的,保险公司应当立即给予答复,告知被保险人或者受害人具体的赔偿程序等有关事项(5)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保险金。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1日内,书面告知被保险人需要向保险公司提供的与赔偿有关的证明和资料(6)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做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赔偿保险金。
人寿保险合同非投保人签字可行吗
【案情简介】
陈某投保一份人寿保险,被保险人为其子陈小某。首期保费通过陈某信用卡支付,第二期保费通过陈某妻子钱某的银行卡支付。而后,陈某起诉称,钱某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以其名义投保,保险单未由投保人亲自签名,请求法院判决保险合同无效。
保险公司答辩称,保险代理人在展业过程中,陈某与其妻子钱某均在场,首期保费通过陈某银行卡支付,同时,保险公司的相关通知文件均送达陈某住所地址并注明陈某收,因此陈某对合同是知晓并实际履行的。
庭审中,经原告请求,法院委托鉴定部门进行了笔迹鉴定,确认保险合同中投保人签名确非陈某所签。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钱某在签订保险合同并至今为夫妻关系,双方共同生活,首期保费从陈某银行卡账户中划转缴纳,第二期保费被告以原告为收件人发送催费通知后,从钱某账户中缴纳。上述证据能够证明,保险合同虽然不是原告所签,但原告应当知晓保险合同情况并实际履行了该合同,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解读】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代签名的保险合同是不是有效。一般来说,所谓合同,即当事人意见达成一致,保险合同也不例外。《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实践中,投保人在投保单上亲笔签名是其投保意愿的最好体现。那么,非本人签名的合同是不是一定无效呢?答案是否定的。
根据法律规定,民事行为一般可以授权由他人代理,或者本人在事后予以追认。在本案中,如果陈某之妻钱某在投保单上代签名的行为,事先取得陈某同意,那么是有效的代理行为,合同当然有效;如果陈某事先不知情,钱某应属无权代理,但陈某事后予以追认,合同依然有效。
需要引起重视的是,虽然代签名不一定会导致合同无效,但还是会带来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和保险公司履行明确说明义务等方面的障碍,导致产生矛盾纠纷。因此,保险公司在经营中应注重业务品质管理,严格禁止代签名现象。如果你的情况比较复杂,本站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你进行在线咨询。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或者醉酒的;
(二)被保险机动车被盗抢期间肇事的;
(三)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造成受害人的财产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责任限额。责任限额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由保监会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国务院农业主管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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